
近日,浙江證監局發布對晨龍鋸床及公司實控人晨龍鋸床、董秘周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。晨龍鋸床與晨龍集團和合一機械關聯交易信披不及時、不準確,浙江證監局決定,對晨龍鋸床給予警告,并處以30萬元罰款;對直接負責人員丁澤林和周杰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。
決定書顯示,當事人:浙江晨龍鋸床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晨龍鋸床),住所:浙江省縉云縣壺鎮鎮華強路1號,法定代表人丁澤林。
丁澤林,男,1962年8月出生,晨龍鋸床實際控制人、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長,住址:浙江省縉云縣。
周杰,男,1981年10月出生,晨龍鋸床董事、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,住址:杭州市西湖區。
經查明,晨龍鋸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:
一、晨龍鋸床關聯方占用晨龍鋸床資金情況
(一)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期間,浙江晨龍鋸床集團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晨龍集團,法定代表人為丁澤林)占用晨龍鋸床資金的情況
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,晨龍鋸床與晨龍集團之間共發生81筆關聯資金交易,具體情況如下:
2014年9月24日至12月,晨龍鋸床與晨龍集團之間共發生11筆關聯資金交易,晨龍鋸床累計支付給晨龍集團5,125,000.91元,晨龍集團累計支付給晨龍鋸床7,718,921.35元(公司掛牌前即存在晨龍集團占用晨龍鋸床資金的情況)。
2015年1月至12月,晨龍鋸床與晨龍集團之間共發生55筆關聯資金交易,晨龍鋸床累計支付給晨龍集團63,470,035.63 元。晨龍集團累計支付給晨龍鋸床 63,148,275.86元(包含資金使用利息278,240.23元)。
2016年1月至4月,晨龍鋸床與晨龍集團之間共發生15筆關聯資金交易,晨龍鋸床累計支付給晨龍集團4,215.8萬元。晨龍集團累計支付給晨龍鋸床 2,715.8萬元。
綜上,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,晨龍集團占用晨龍鋸床的資金累計發生額為110,753,036.54元。
(二)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12月,浙江合一機械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合一機械,實際控制人為丁澤林)占用晨龍鋸床資金的情況
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12月,晨龍鋸床與合一機械共發生30 筆關聯資金交易,具體情況如下:
2014年9月24日至12月,晨龍鋸床與合一機械之間共發生8筆關聯資金交易,晨龍鋸床累計支付給合一機械980,000元,合一機械累計支付給晨龍鋸床1,547,959.28元(掛牌前即存在合一機械占用晨龍鋸床資金的情況)。
2015年1月至12月,晨龍鋸床與合一機械之間共發生22筆關聯資金交易,晨龍鋸床累計支付給合一機械13,769,829.00元,合一機械累計支付給晨龍鋸床13,879,986.88元(包含資金占用利息110,157.88元)。
綜上,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12月,合一機械占用晨龍鋸床的資金累計發生額為14,749,829.00元。
二、晨龍鋸床信息披露違法情況
(一)晨龍鋸床未及時披露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
對于上述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,晨龍鋸床均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審議程序,未于事實發生后通過臨時公告予以及時披露,僅在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進行了相關披露。
(二)晨龍鋸床2015年半年度報告對關聯方資金占用金額披露不準確、不完整
晨龍鋸床2015年半年度報告財務報表附注關聯交易情況部分披露的拆出金額50,680,000.00元(其中拆借給晨龍鋸床集團39,700,000.00元,拆借給合一機械10,980,000.00元),而實際發生的拆出金額為62,109,864.63元(其中拆借給晨龍鋸床集團48,420,035.63元,拆借給合一機械13,689,829.00元),兩者相差11,429,864.63元。
截至2015年6月30日,晨龍集團和合一機械并未還清所占用晨龍鋸床的資金,仍存在關聯方占用資金余額11,429,864.63元,晨龍鋸床未在2015年半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。
三、晨龍鋸床的整改情況
(一)已收回全部被占用資金
2016年4月底,晨龍鋸床拆借給晨龍集團的資金余額為15,000,000元,2016年5月16日,晨龍集團全部歸還該款項,并按6%的年利率向晨龍鋸床支付利息82,500.00元。
(二)補充披露確認公司發生的偶發性關聯交易情況、發布公告更正2015年半年度報告
晨龍鋸床在2016年3月30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中對2015年度發生的關聯資金占用情況進行了補充審議程序,并于2016年4月1日發布《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》和《關于補充確認公司發生的偶發性關聯交易的公告》。晨龍鋸床于2016年5月25日發布關于《2015年半年度報告》的更正公告。
浙江證監局表示,上述違法事實,有相關公告、工商登記資料、資金往來流水及憑證、情況說明及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,足以認定。
晨龍鋸床未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,未以臨時公告形式及時披露與晨龍集團、合一機械之間的關聯資金往來情況,已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報告中關聯方資金占用的數據不準確、不完整上述行為違反了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》第二十條“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,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、及時地披露信息,不得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,……”的規定,以及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(試行)》第三十五條“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,掛牌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”和第四十六條“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,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:(二)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占用資金;……”的規定,構成了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管理辦法》第六十條 “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,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”所述情形。丁澤林作為晨龍鋸床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、晨龍集團的法定代表人、晨龍鋸床和晨龍集團的實際控制人、合一機械實際控制人,其授權、知悉并直接主導了晨龍鋸床與晨龍集團、晨龍鋸床與合一機械之間的關聯資金交易,但其并未按照規定履行關聯交易決策審議程序,也未要求公司在臨時公告中披露上述關聯資金交易,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。周杰作為晨龍鋸床董事、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,直接參與了晨龍鋸床與晨龍集團、合一機械之間的關聯資金交易。作為主管信息披露工作的董事會秘書,并未將上述事項提交董事會履行關聯交易決策審議程序,也未要求公司在臨時公告中披露上述關聯資金交易,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。
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,依據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條,浙江證監局決定:
一、對晨龍鋸床給予警告,并處以30萬元罰款;
二、對丁澤林和周杰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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