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-01-07 09:01 | 來源:未知 | 作者:未知 | [銀行] 字號變大| 字號變小
隨著金融國際一體化以及利率市場化加快,金融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,再堅持金融分業經營無異于抱殘守缺,對金融業發展形成桎梏,金融業也有淘汰出局之虞;但金融混業經營是
隨著金融國際一體化以及利率市場化加快,金融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,再堅持金融分業經營無異于抱殘守缺,對金融業發展形成桎梏,金融業也有淘汰出局之虞;但金融混業經營是一場深刻的金融變革,應持兩種心態:一是充分醞釀,消除一蹴而就的盲目傾向,循序漸進;二是冷靜面對,消除急躁冒進傾向,加快機制頂層設計和安排。
加快監管機制構建,為混業經營掌舵。金融混業經營需健全的內、外部監管機制,否則金融混業經營就會偏向,并形成巨大風險。雖然我國金融業在過去混業經營中積累了一定風控經驗,但距現代金融混業經營監管要求仍有很大差距,金融混業經營內外部條件還很不成熟:在金融業內部,盡管不少商業銀行構建了現代商業銀行運作機制,但內部風險控制能力較弱,近年暴露出的理財、債市等經營黑幕,足以說明金融業在高利誘惑面前,自我約束等風控機制漏洞百出。在金融業外部雖形成了“三會一行”監管大格局,但監管機構之間缺乏聯系,各自為政,特別在交叉業務監管上盲區較多,無法形成監管合力,以致我國金融業不規范行為屢禁不止。可見,推進金融混業經營,應構建好內外部監管機制:首先,金融業內部要建立業務風險隔離機制和責任機制,提高風險自我控制能力;金融業外部要對現有分業監管體系動“大手術”,突破“畫地為牢”局限,整合監管資源;尤其應建立好業務交叉監管制度,明確責任,消除監管盲區。
加快人才機制構建,為混業經營輸血。金融混業經營既需復合型人才,更需投資理財專業能手;否則金融混業經營難現活力。目前我國金融業雖吸納了大量專業人才,但還很難適應金融混業經營和監管的需要:商業銀行雖然進行了混業經營的有效嘗試,但缺乏保險、證券等業務人才,要想在保險、證券等領域大顯身手,還需儲備大量保險、證券人才;而保險證券業進軍銀行,也面臨著信貸管理等銀行業務人才瓶頸;就監管機構來說,“三會一行”隊伍龐大,但素質參差不齊,整體監管水平較低,特別在交叉監管上技術力量更顯薄弱;加之商業金融機構待遇較高,導致不少監管人才流失,加劇了監管人才短缺;同時,當前監管隊伍年齡結構不合理,不少監管機構面臨人才斷層困局,亟需引進大量綜合型監管人才,也絕非一朝一夕之功。可見,實現金融混業經營應建立科學的人才激勵機制:一是建立獎勵機制,通過業績激勵和職務晉升等機制吸引優秀人才進入經營和監管隊伍;二是加快對現有人才隊伍培訓和再教育,緩解年齡老化和知識結構陳舊現狀,提高經營和監管能力,為混業經營提供發展源泉。
加快法律機制構建,為混業經營護航。優良的法制環境是實現金融混業經營的重要保證,否則無法實現金融業內在動機和外部環境的良性互動。1995年頒布的“金融五法一決定”以及1998年的《證券法》,雖確立了金融業的合法經營身份;但這些法律條文都是金融分業經營的產物,沒有涉及金融混業經營的相關內容。特別是2003年制定和2006年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,其內容僅限于對銀行業務的監督,對銀行業經營保險、證券及其他金融業務根本沒有涉及。可見,金融混業經營應在成熟的法制環境下進行;否則,對違規經營缺乏法律監督依據,既增加監管難度,也會使金融業產生惡性競爭,加劇金融秩序混亂;更會使金融業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,無法主張并陷入經營困境。對此,實現金融混業經營,應完善相應配套的法律機制:一是對現有金融法律進行及時修改、完善,整合為具有綜合法律威力的《金融混業經營法》,以便更好地確立金融混業經營的合法身份和社會地位;二是出臺覆蓋金融混業經營各風險環節的《金融業監督管理法》,構建金融業交叉業務風險“防火墻”,有效化解金融混業經營風險,實現金融業健康、有序、平穩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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