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融嚴監管節奏下,股轉系統對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再出重拳。
1月5日,股轉系統官網發布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評價辦法》)的公告,并明確了評價結果運用安排。
股轉系統表示,全國股轉公司針對主辦券商作出差異化制度安排:未來我司選擇主辦券商參與新業務或新產品優先試點、配合我司的市場建設活動(包括但不限于承辦我司活動、作為專題調研對象等),以及開展機構業務現場檢查工作,將以上年度年評結果為重要參考依據;對于每季度評價結果反映出某類業務存在突出問題的主辦券商,我司將其作為重點培訓對象,強制要求其相關人員參加培訓;對于月度評價排名靠后的主辦券商,我司將要求其報送自查報告,并可視自查情況,進一步對其進行工作談話,提醒其注意提高執業質量。
據了解,《評價辦法》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2018年度(2017年5月~2018年4月)評價將根據《評價辦法》施行前后新老辦法各自適用的評價期分段計算(即規則正式施行的2018年2月開始適用《評價辦法》,2018年2月之前適用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(試行)》),并經加權平均計算以及年度評價調整項調整后得到年評結果。
2016年1月29日,股轉系統發布了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(試行)》,對在評價期內已取得推薦、經紀或做市業務備案函的所有主辦券商進行執業質量評價。當年4月1日,針對主辦券商的執業質量評價將正式實施。至此,主辦券商不但將被分類評級,不合規的行為甚至面臨扣分。就在實施前夜,新三板列出了針對券商的35項負面行為清單,涵蓋受理材料、申請掛牌、內核、督導、做市等方方面面業務。
《電鰻快報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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